2008年3月27日 星期四

現象十四講課堂隨筆(一)

在這邊要先說明的是,筆者不是一個很會記憶與解釋特定名詞的人,在這邊的分享也只是筆者自己目前對現象學的一些瞭解的整理,希望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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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講到目前第三講的講授,似乎對於現象學的瞭解處於一個疑問:即對於「所意」(此針對意向性的脈絡而說)對象的瞭解,雖然現象學強調的似乎是認識主體(人)對認識的客體(物體)瞭解的一連串的意向而言(此先暫用主體與客體的論述,是方便先行的閱讀,之後行文會有說明),但這與從小到大我們學過的「科學認識方法」有什麼差異性呢?

在課堂上,筆者想到認知基模的學習方式:我們對於外在世界的認識,是基於跟我們腦袋中的資料庫相互比對與修正的結果,似乎對於世界、物體、人等等的認識,是一連串比對、更新的過程;也因此,對於世界、物體、人、事、物的瞭解,似乎都可以轉換成一組方程式,即對事物的瞭解 = 許多可能因子的的集合 + 誤差變異量。當中許多可能的因素可能就是我們在統計上學過的多重因素或因子的概念,因此在科學驗證上,是要找出許多可能構成這個事物的許多因子,並同時將誤差變異量減到最低;而在這樣認知基模對事物認識過程,就變成一連串相映因子與誤差修正的過程。

當筆者在提出認知上這樣認識事物的方式,在同時思考現象學如何認識事物的方式,到底有什麼不一樣?同樣的都是用「眼」看,同樣的所針對的都是事物,即使現象學說的重點不是那個「物」,而是那個「看」,但「看」難道不是意指我們眼睛看到,而在是網膜上呈現,並且呈現在腦皮質當中的過程?就算課堂上現象學的「看」是著重在意向上的「如何構成關係來說」,但上述所提及的方程模式,亦可解釋現象學所指的意向上「如何」的過程,那我們又何必需要現象學這門學問呢?對於事物的認識,甚至是世界的認識,只要極力讓方程式的夠完美,只要極力修正與更新腦中資料庫即可。

當然,筆者對於現象學的感受當然不是如此,但面對這樣的疑問,又要如何回答呢?筆者自己的答案是來自於現象學的公共性,意即第一講當中提到的公共性的問題:現象學的公共性將人帶出自我中心的困局。現象學提供的是著重在經驗意向、著重在意識意向,而不是在處理我們心中的想法或概念,因此是脫離局限於大腦中心的思考;而前述對於「如何構成關係」似乎可以用一組方程模式來呈現的說法,看似與現象學意向性相似,但其實這樣的方程模式的最終指向仍是修正大腦的資料庫,仍是以自我為中心的認識方式。

但現象學講到的其實非單單是「看」這個世界、事物等等的關係構成過程,而是同時又考量到主體(人)、客體(物)與主體對客體「意向」的整體構成,也因此筆者會較傾向於現象學要闡述的非單單是一個主體與客體的雙向箭號,而是一個包含主體、客體、意向的整體大圓。如果是以這三方整體來說,在這樣的大圓當中,主體與客體是可以隨時異位的,畢竟已脫離「人」是做為世界中心的先行意識,而既然可以異位,當然所剩的重點似乎就是:對於意向對象的「意向」過程,也因此現象學強調「意向性」的重要,也會重視構成的關係形式。

但筆者想要強調的是,現象學即使著重於「意向性」的闡述,並不表示對於那個整體的大圓可以忽略不管,而只是知識在論述與流傳的策略過程中,「意向性」的強調成為一種必需的方式,因其是對「自我」科學的一項反動,但也是將人類從大腦的禁錮中解放的過程;解放我們真正投身於世界當中,解放我們明白人是無法脫離「他者」而活(此他者不論是人、是、物、地、時等皆是),而也明白,脫離自我中心的我們,其實是以「他者」為中心,以「受動」於「他者」而存活於大自然中的。

2 則留言:

Lee, Wei-Lun 提到...

我想憶嫺這裏所做的區分正是點出了意向性的「存在」意涵。從這裏我們也可以看到從胡塞爾到海德格的移動路徑。

美國的心理學教科書中對於「存在」取向的心理治療,或所謂的人本取向,大多是誤解。他們強調人的自我選擇自我決定的重要性與能力,也就是以自我為主的主張,其實骨子裏還是個體主義的自我功能觀點。這樣看法無法處理人與他人的關係。

而這裏提到的,以他者為中心,受動於他者,才是人存在的核心處境。

mychichi 提到...

用這個「受動」的方式來想事情
很「好用」說

每個「我以為」、「我是個」、「我...」,其實都指向了某個對象,只是那個對象或許是「不顯現」的,或者被自我中心的想法給遮蔽了。

而「受動」的想法,似乎也幫助認識那個「不顯現」的對象,也就是「不顯現」的「顯現」了,是這樣嗎?